財稅[1984]61號
頒布時間:1984-02-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62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失效。
各省、市、自治區稅務局、重慶市稅務局:
最近有些地區和部門反映,我國公司、企業購進設備或以租賃貿易方式租賃設備,由對方貸款,我方延期付款的利息或租賃費中所包含的貸款利息,有的雖然不屬于對方國家的出口信貸,但利率低于出口信貸利率,對這類利息是否可以免征所得稅,需要加以明確。經研究,為了有利于利用外資購進設備,引進先進技術,對我國公司、企業購進設備或以租賃貿易方式租賃設備,由對方貸款,我方延期付款的利息和租賃費中所包含利息,如果其貸款利率低于或相等于對方國家出口信貸利率的,并能提供貸款銀行(不限國家銀行)利率證明的,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可以免征所得稅,其中屬于租賃費中包含的利息,可以準許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額,繳納10%的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