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203號
頒布時間:2006-02-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有關問題的請示》(蘇國稅發〔2005〕28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參照海關總署2002年第25號公告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投資項目”采購進口設備的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為平衡進口產品和國產產品的稅負,對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第十三類“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投資項目”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在五年的監管期內,不能將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其采購國產設備已退稅款應全部追回。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