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235號
頒布時間:2006-03-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關于中國網通境外上市公司內地子公司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請示》(中國網通財務〔2005〕320號)。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和中國網通集團新天地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為在香港注冊的中國網通集團(香港)有限公司在內地設立的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網通內地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中國網通內地子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關于業務銷售附帶贈送的處理
中國網通內地子公司為留住老用戶、發展新用戶或推廣新業務,采取靈活多樣的營銷方式,包括對部分新、老用戶無償提供話機(含無線市話小靈通話機)或話機補貼(話機售價低于話機成本的部分)、ISDN業務終端、ADSL業務終端、來電顯示器、數碼攝像頭等各類用戶終端設備;對具備一定消費條件的用戶贈送一定的業務使用時長、流量或業務使用費額度、有價卡、其他有價物品或等價物。上述所發生的折扣、贈送支出應區分以下情況進行稅務處理:(一)對已有用戶或使用者的贈送支出,可做為商業折扣,直接按所贈送服務的正常價格抵減營業收入。(二)對單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員(如業務聯系人、單位領導等)的贈送支出,應做為企業交際應酬費,并按稅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其中,屬于服務贈送的,應按所贈送服務的市場價格計算營業收入,并就相應數額作為交際應酬費;屬于外購實物贈送的,可按取得該實物的實際成本作為交際應酬費。(三)對用于宣傳推廣目的隨機給予不確定客戶(包括實際用戶和潛在用戶)的贈送支出,可做為企業成本費用扣除。
二、關于有價電話卡銷售折扣的處理
中國網通內地子公司的有價電話卡面值金額與實際銷售取得有價電話卡款的差額,為銷售折扣折讓。企業可按電話卡面值金額沖減銷售折扣折讓后的凈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三、 關于預收款的處理
中國網通內地子公司在提供產品或服務時,其所收取的預收性質的價款(包括用戶預存款、預收有價卡款和其他預收款),應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認其收入,即在提供相關產品或服務時確認收入的實現,并據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003年以前年度已確認收入并征收了企業所得稅的預收款,可不再調整,企業以后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此部分收入實現時,可不再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四、 關于固定資產價值調整的折舊處理
中國網通內地子公司由于對部分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時尚未進行竣工結算,導致其預提的折舊與結算后實際應計提的折舊存在差額。上述折舊差額應相應調整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已導致多繳納的稅額予以退還或者抵頂以后年度應繳納的所得稅。
五、固定資產殘值的問題
中國網通內地子公司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前的預留殘值,可統一按固定資產原值的5%執行。
六、關于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問題
中國網通內地子公司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給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