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外字[1984]10號
頒布時間:1984-01-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62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失效。
合營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都應以實際發生數計入成本、費用,不得把預提的費用或準備金直接列為成本、費用開支。對已經預提的費用或準備金,凡是已經發生,并應由本期負擔的,準予按實際發生數計入本期成本、費用,如果是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負擔的,應作為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費用,年終有余額的,應并入當年損益計算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