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1]354號
頒布時間:2001-05-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現對交通銀行及其各分支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交通銀行及其所屬分支機構,在2001年底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實行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交通銀行總行本部和上海分行等20個分行,按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額的10%比例就地預繳,其他所屬各分行、直屬支行按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額的60%比例就地預繳。
三、從2001年度起,交通銀行及所屬成員企業,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格式和內容,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并試行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四、交通銀行及所屬成員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接受所在地國稅局的管理和檢查。
附件:1.交通銀行分支機構名單(略)
2.交通銀行按10%就地預繳分行名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