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5]136號
頒布時間:2005-09-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62號文件”規定,本文件除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現對保險公司按照《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明確如下:
一、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
l、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自留保費的1%;
2、有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不得超過自留保費的0.15%;
3、無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不得超過自留保費的0.05%;
4、其他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比例。
二、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1、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2、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06號)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