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3]205號
頒布時間:2003-09-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62號文件”規定,本文件除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保險市場的發展情況,為解決保險企業代理手續費稅前扣除不足的問題,經研究,現對保險企業代理手續費支出稅前扣除范圍調整如下:
從2003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開展業務支付的代理手續費,可在不超過當年本企業全部實收保費收入8%的范圍內據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