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對貨物運輸業代開發票納稅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國稅發明電[2003]56號
頒布時間:2003-12-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對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3]53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現對貨物運輸業征收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按《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精神,確定納稅人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即時征收所得稅的征收率時,其具體標準不得低于3.3%。其中個人所得稅為預扣征收率,年度終了后按有關規定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二、代開票納稅人從事聯運業務的,其計征所得稅的營業額為代開票上注明的運費和其他價外收費,不得減除支付給其他聯運合作方的運費。個人合伙企業取得的運費和其它價外收費,按照有關規定在合伙人之間分攤收入后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三、代開票納稅人取得的計征所得稅的營業額,應作為獨立的納稅項目單獨列賬核算,不得與其他經營收入統一核算。發生的與取得計征所得稅營業額相關的支出,除因從事聯運業務而支付給其他聯運合作方的運費憑合法憑證準予在稅前扣除外,其他不得在稅前扣除。相關支出無法準確區分的,應按配比的原則進行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