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2]1158號
頒布時間:2002-12-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租淺海灘涂使用權收入征稅問題的請示》(冀地稅發[2002]75號)收悉。文中稱,河北省秦皇島市石河鎮村民丁某于1996年與村委會簽定了承包合同,承包部分淺海灘涂,用于海產養殖,承包期為10年。其后,丁某又將其承包的海灘轉租給姜某,另外將原海灘的一切設施和剩余的文蛤作價一并轉讓給姜某。關于丁某轉租灘涂使用權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個人轉租灘涂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其每年實際上交村委會的承包費可以在稅前扣除;同時,個人一并轉讓原海灘的設施和剩余文蛤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