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1]665號
頒布時間:2001-08-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扣除基本養老等保險基金問題的請示》(遼地稅發[2001]9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第四條規定:“個人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四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此處所稱應予扣除的實際繳納的“四金”,是指個人在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時,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四金”,在計稅時應據實扣除。個人在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時未實際繳納的“四金”以及以后實際繳納的“四金”,不得在計算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