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1]86號
頒布時間:2001-07-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區反映,外商投資企業因關聯企業交易稅務審計而調增其稅后利潤,若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這部分利潤用于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是否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十條及其他有關規定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待遇?根據稅法第十條和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的規定,現明確如下:
凡外國投資者在利潤分配之前,已通過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將利潤實際轉移至利潤所產生的外商投資企業之外,根據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關于“稅法第十條所說的直接再投資,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資舉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該外國投資者無論是否返回這部分利潤,也無論以何種形式將該部分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均不屬于稅法第十條和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規定的直接再投資,不得享受有關再投資退稅的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