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營[2001]517號
頒布時間:2001-10-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84號)文件精神,現將有關出口貨物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各區、縣分局一并遵照執行。
一、對于供貨企業向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銷售出口產品時,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計算繳納方法應嚴格執行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財稅〔1997〕48號)文件的相關規定,以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而不得以增值稅預繳辦法預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關于供貨企業增值稅當期進項稅額的確定,以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規定的增值稅計算允許抵扣規定的范圍為準。
三、向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銷售出口產品的供貨企業,必須就本項業務將當期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單獨記錄核算,并隨同相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計算資料妥善保管、留存備查。
四、對在此文件下發之前,企業隨增值稅預繳辦法實際多繳或少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可在本年度內隨合理退、補的增值稅稅額做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