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1]124號
頒布時間:2001-11-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2000年農業和農村工作意見》(中發[2000]3號)精神,根據農業部、國家計委等有關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的意見》(農經發[2000]8號)、《關于公布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名單的通知》(農經發[2000]10號)和《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農經發[2001]4號)的有關規定,現對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重點龍頭企業)所得稅征免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暫免企業所得稅:
(一)經過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查認定為重點龍頭企業;
(二)生產經營期間符合《農業生產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及運行濫測管理辦法》的規定;
(三)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并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
二、重點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享受重點龍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符合上述條件和范圍的重點龍頭企業,應按規定辦理相應的減免手續;
(一)重點龍頭企業申請減免稅,由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的權限審核批準后執行。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99號)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重點龍頭企業及時辦理減免稅手續。
(三)未經批準的重點龍頭企業,一律不得自行減免稅。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重點龍頭企業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其內容包括:
(一)經批準減免的重點龍頭企業,在享受減免稅期間,必須按統一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以及減免稅款使用情況等資料,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二)重點龍頭企業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根據變化情況依法確定是否繼續給予減免稅。
(三)主管稅務機關每年必須對重點龍頭企業的納稅情況進行年檢。在年檢過程中發現因重點龍頭企業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減免稅條件時,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取消其減免稅,同時追回當年已減免的稅款。
(四)企業以隱瞞、欺騙等手續騙取重點龍頭企業減免稅或未按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擅自比照規定自行減免稅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下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本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