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0]90號
頒布時間:2000-09-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62號文件”規定,本文件除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一些地區反映的情況,現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明確如下: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是由中國證監會核批成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屬于中央財政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征收和管理范圍的通知》(國稅發〔1995〕023號)的有關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應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稅款就地繳入中央金庫。以前年度由地方稅務局管理的,應從2000年度起移交國家稅務局管理,1999年底以前繳入地方金庫的稅款,不再調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