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0]72號
頒布時間:2000-08-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軍隊不再從事經商活動后,軍隊的經營性企業已移交地方。但為解決基層軍官家屬就業難、照顧離退休老干部的問題,經中央軍委批準,軍隊保留了部分家屬工廠和干休所企業。經請示國務院同意,現對軍隊家屬工廠、干休所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軍隊保留的家屬工廠、干休所企業,從2000年至2002年3年內,給予免征企業所得稅的照顧。
二、武警部隊保留的家屬工廠、干休所企業,比照軍隊家屬工廠、干休所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