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或合伙吸儲放貸取得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0]516號
頒布時間:2000-07-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或合伙吸儲放貸取得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遼地稅個[2000]1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個人或者幾個人合伙對外吸收存款、放出貸款,從中獲取貸款利息的差額利潤,這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由有關部門依法取締。在這種行為被有關部門取締之前,為了防止其蔓延和調節個人收入,現明確:對個人或個人打伙取得的吸存放貸收入,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將資金提供上述人員放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應作為集資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證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利息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