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所得稅征管和收入級次劃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失效](2006.3.30)
財稅字[2000]74號
頒布時間:2000-05-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隨著企業改組改制的發展,混合投資的企業迅速增加,很多地區反映現行關于股份制企業所得稅國稅局、地稅局征管范圍和收入級次劃分有些情況不明確,經研究,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事業單位參股的股份制企業再投資與地方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中央股份應按照中央企事業單位在參股的股份制企業中所占的股份比例、中央企事業單位參股的股份制企業在與地方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股份制企業中所占的股份比例計算確定。
中央企事業單位參股的股份制企業多層次再投資與地方企事業單位參股組成的股份制企業,其中央股份比例依據上述規定辦法計算確定。
二、金融保險企業(包括地方金融保險企業,不包括城鄉信用社,下同)投資組成的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在劃分其企業所得稅收入歸屬時,金融保險企業在投資組成的股份制企業中所占股份作為中央股份計算分享比例。
三、在中央企事業單位、金融保險企業投資的股份制企業再投資組成的股份制企業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個人(包括社會公眾股、內部職工股等)投資部分,均不計入中央或地方分享稅收的股份計算比例。
四、股份制企業所得稅收入級次劃分和稅款繳庫辦法按照財政部《關于中央企事業單位在地方所辦企業的所得稅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347號]、財政部《關于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服份制企業繳納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6]25號)、財政部《關于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所得稅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預字[1997]324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聯營企業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年度已入庫稅款,不予調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