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0]31號
頒布時間:2000-02-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關于外籍居民個人在我國取得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其本國政府同我國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下簡稱“稅收協定”)待遇問題,我局曾于1999年10月25日以國稅發〔1999〕201號文予以明確。近期又有一些國家政策與我國政府簽訂的稅收協定生效執行,為此特作補充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國政府同蘇丹、愛沙尼亞和老撾政府的稅收協定已分別生效執行;我國政府與原捷克斯洛伐克政府的稅收協定已由現在的捷克政府和斯洛伐克政府分別繼承。根據我國與上述國家的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其居民個人從我國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享受稅收協定限制稅率征稅待遇,有關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審核程序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和港澳臺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01號)執行。
附件:我國對外簽訂已生效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關于利息所得適用稅率一覽表補充表
序 號 | 國 家 | 生效日期 | 協定稅率 |
51 | 斯洛伐克 | 1987.12.23 | 10% |
52 | 蘇 丹 | 2000.1.1 | 10% |
53 | 愛沙尼亞 | 2000.1.1 | 10% |
54 | 老 撾 | 2000.1.1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