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油函[1994]8號
頒布時間:1994-02-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廣州分局:
你局國稅油穗[1994]007號文《關于地方勞務公司為外國石油公司提供勞務服務應在何地納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地方勞務公司派遣人員到你局所轄的外油公司提供勞務服務,所收取的勞務費,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你局申報繳納營業稅。(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29號文件規定,灰色字體部分失效。)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和實施條例三十五條的規定,外國石油公司工作的中方人員分別從外國石油公司和地方勞務公司取得工資、薪金、伙食、交通補貼,屬在兩處以上取得所得,應將兩處所得合并計算,選擇在一處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申報納稅時,其已扣繳的稅款,準予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向中方人員支付上述所得的外國石油公司和地方勞務公司,均為中方人員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應按稅法規定履行各自的扣繳義務。
你局可按照上述原則實施管理,并視情況與有關地區稅務機關聯系,加強控制,防止漏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