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2000]37號
頒布時間:2000-11-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務院
為公平稅負,支持中西部地區發展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現就外國企業從我國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在我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其從我國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有機構,場所,但上述各項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