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財預發[1994]23號
頒布時間:1994-09-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甘肅省分行
各地、州、市財政處(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心支庫: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94)財預字第251號文件的要求,為了給領導決策提供準確、全面的統計數字,需要進一步完善財、稅、庫三家的“月報”制度。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財政“月報”、稅務“電月報”和國庫“電月報”(以下簡稱財、稅、庫“月報”)應于次月3日(節假日可順延)前分別上報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人民銀行省分行。縣級財、稅、庫“月報”報送日期由地區財、稅、庫作出統一規定,并報省級財、稅、庫備案。
二、各級財、稅、庫三家在編制“月報”本級收入時,應對收入進行認真核對,編入各自“月報”的本級收入,必須是經三家核對無誤的數額。編入省級地區級財、稅、庫“月報”的本級收入應為月末的數額,編入縣級財、稅、庫“月報”的各項收入的日期應截止每月28日的數額。
三、各級財、稅、庫“月報”數額必須以實際繳入國庫(包括支庫、中心支庫、分庫)的收入數為準。已經繳入國庫經收處但尚未繳入國庫的收入數,不得列入財、稅、庫“月報”。
四、國庫系統的“電月報”格式、編制方法和報送程序由人民銀行省分行另行制定,現行財政和稅務部門的“月報”格式和報送程序不變。
五、本《通知》從報送九月份“月報”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