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9]034號
頒布時間:1999-03-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為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準確計算企業可結轉彌補的虧損,經研究,現對企業免稅所得用于彌補虧損問題明確如下:
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企業的某些項目免征所得稅。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稅收法規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后的余額。此外,雖然應稅項目有所得,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應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本通知從1998年度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