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9]290號
頒布時間:1999-12-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第一條 為鼓勵企業加大投資力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和經濟穩定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第三條 允許抵免的國產設備是指國內企業生產制造的生產經營(包括生產必需的測試,檢驗)性設備,不包括從國外直接進口的設備,以“三來一補”方式生產制造的設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投資是指除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各種資金,即銀行貸款和企業自籌資金等。其中銀行貸款包括各類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貸款。
第五條 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改造是指企業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的改造。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是指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當前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重點》等有關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資領域中的技術改造項目。
第七條 從事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投資的企業,在申請辦理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時,應向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蓋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購買國產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有效憑證和資料。
本條所稱有效公章是指國家經貿委對限上技改項目出具的確認書上加蓋的“國家經貿委投資與規劃司”公章;限下達技改項目確認書統一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原有的“技術改造項目審查專用章”。
對不需經經貿委審批,但從事《當前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重點》中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所購買的國產設備,在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投資抵免前,須經省級經貿委確認,然后再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八條 中央企業及其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經省級以上主管國稅局審核后,可按規定進行抵免。國稅局應將有關抵免情況單獨統計反映,經國家稅務總局匯總后,定期向財政部通報;地方企業經省級主管地稅局審核后,可按規定進行抵免。地稅局應將審批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通報。
第九條 實行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企業仍可按設備原價計提折舊,并按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企業將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在購置之日起五年內出租,轉讓的,應在出租,轉讓時補繳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國家另有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實行。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