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9]195號
頒布時間:1999-10-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現就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以下簡稱企業)接受捐贈的稅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接受的非貨幣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貨物)捐贈,應按照合理價格估價計入有關資產項目,同時作為企業當年度收益,在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所發生的虧損后,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數額較大,企業一次性納稅有困難的,經企業申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接受的貨幣捐贈,應一次性計入企業當年度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的應付未付款,凡債權人逾期兩年未要求償還的,應計入企業當年度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