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9]258號
頒布時間:1999-10-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62號文件”規定,本文件除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了進一步完善和規范計稅工資制度,避免稅收漏洞,現就有關調整計稅工資扣除限額、統一企業稅前列支工資的人員基數口徑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增長的實際情況,決定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計稅工資扣除限額的通知》(財稅字〔1996〕43號)所規定計稅工資的人均月扣除限額由550元調整為800元。具體扣除標準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不同行業情況,在上述限額內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個別地區(省級)確需高于該限額的,應在不高于20%的幅度內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定。(根據財稅[2006]126號規定,本條于2006.9.1失效)
本通知下發前,經財政部審定已實施上浮20%的地區,執行本通知規定以后,是否可在本通知規定的計稅工資人均扣除限額的基礎上再上浮20%,由各地省級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據反映,一些實行計稅工資制度的企業,在稅前列支工資時,將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人員也納入企業計稅工資人員基數。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并考慮到目前企業改革、減員增效的實際情況,企業在列支工資時,下列人員不得列入計稅工資人員基數:
1.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原企業職工;
2.雖未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企業不支付基本工資、生活費的人員;
3.由職工福利費、勞動保險費等列支工資的職工。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