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7]207號
頒布時間:1997-04-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該法規于2011年1月4日起廢止。
近接一些地區詢問:外國投資者由于在中國境內設立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投資公司)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團重組,將其或其集團內企業持有的中國境內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至境內投資公司,是否可以按股權成本價進行轉讓。對此類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在以合理經營為目的進行的公司集團重組中,外國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股權,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境外企業的股權,轉讓給與其有直接擁有或者間接擁有或被同一人擁有100%股權關系的公司,包括轉讓給具有上述股權關系的境內投資公司的,可按股權成本價轉讓,由于不產生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不計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