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6]658號
頒布時間:1996-11-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舉辦各類學習班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內地稅發[1996]20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取得執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的,其取得的辦班收入屬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無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取得執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的,其取得的辦班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中,辦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確定:一次收取學費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分次收取學費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