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5]053號
頒布時間:1995-03-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有關規定,現對來華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外國石油公司有關納稅事項通知如下:
一、來華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外國石油公司,不論是作業者,還是非作業者,都是獨立的納稅單位,應按照征管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
二、外國石油公司在不同地區或海域擁有合同區的,應分別向合同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在中國未設立機構的外國石油公司可委托其在華代理人辦理稅務登記。代理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呈交外國石油公司的代理委托書,并得到稅務機關的確認。
三、外國石油公司應按稅法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事宜。尚未開始商業性生產的外國石油公司可暫不報送季度所得稅申報表。
外國石油公司在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填報<對外合作開采石油企業勘探開發生產費用年度明細表>,并附送各合同區會計決算(副本)和單獨費用的會計報表,以及在華注冊會計師的查賬報告。
外國石油公司在不同地區或海域擁有合同區(即營業機構)的,可以選定其中一個地區或海域的營業機構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申報方法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的規定辦理。申報的范圍包括外國石油公司的合同區收入及支出的份額,以及合同區以外的單獨收支金額。
四、合同區的會計決算由合同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審核。
合同區作業者應按年向合同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該合同區的會計決算,并應附有下列財務報表:
(一)合同區100%合資費用表;
(二)資產負債表;
(三)損益計算表;
(四)庫存材料明細表;
(五)勘探費用支出表;
(六)開發費用支出表;
(七)生產作業費支出表;
(八)間接費用支出表。
五、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所轄外國石油公司的稅務登記情況進行一次清理和檢查,需要補辦或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盡快予以辦理。
原海洋石油稅務局下發的<海洋石油稅務局關于外國合同者報送所得稅申報表的幾個問題的通知>(84)財稅油征字第11號,<海洋石油稅務局關于外國合同者所得稅申報的幾個問題的批復>(84)財稅油征字第21號,<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關于印發海洋石油企業辦理稅務登記的通知>國稅油函[1990]22號即行廢止。
附件一:《對外合作開采石油企業勘探開發費用年度明細表》填表須知
本表作為從事對外合作石油企業年度所得稅申報表的附表。從聯合帳本分攤來的費用請按合同區填區(如表上有百分比的三欄不夠填寫,請縮小原欄,再加欄);不列入聯合帳本的費用,則按公司集團分攤費用和企業單獨發生的費用兩部分填寫。填寫說明如下:
01.勘探作業費:指勘探期間發生的勞務費、設備器材費和其他費用。
02.勘探借款利息:指企業在勘探階段最低義務工作量之外以借款進行投資實際發生的合理利息。
03.08.經營管理費:分別指合同區發生的列入勘探費用支出和開發費用支出的間接費用部分。
04.09.上級管理費:分別指在華的外國石油公司勘探期間和開發期間從上級公司分攤來的合理的一般管理費。
05.開發作業費:指開發期間發生的勞務費、設備器材費和其他費用。
06.開發借款利息:指合同區在開發階段所發生的正常借款的合理的投資利息。
——-按稅法規定的攤銷、折舊額:指本企業參與一個或一個以上合同區的石油開采發生的攤銷、折舊額。其中12、13兩項是在已進入商業性生產階段的油(氣)田的油(氣)收入中已回收的本合同區的累計勘探費用和已回收的本油(氣)田的累計開發費用。14、15兩項指上述未攤銷、折舊完的累計余額,包括尚在發生的本合同區的勘探費用或本油(氣)田的開發費用支出數。
——-本表要求附送的明細表格式,暫不作統一規定,由企業根據各項的明細帳填報。經營管理費明細表的分項,應不少于“企業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格式中的分項,明細表也應分合同區填寫。
——-本表各欄均填寫,有些項目若企業無內容可填的,則寫“無”。
——-在第一次報送本表時,請附送合同前費用明細表。在各項費用中,如地質和地球物理勘探費(G&G)中,有哪些支出細項,也要詳細列出,并加文字說明。
——-“公司集團分攤的”是指參加一個合同區的外國石油公司集團共同發生的合理費用分攤部分。
——-在本報告年度內,如企業有收入項目,請另附收入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