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5]22號
頒布時間:1995-03-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48號文件”規定,本文件除另有規定的條款外,相應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以及外貿企業的實際情況,現對外貿企業的虧損彌補和匯兌損益計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外貿企業虧損彌補問題。
外貿企業從1994年開始納入企業所得稅征收范圍,并應嚴格執行稅法、實施細則乃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為了做好新舊體制的銜接,對稅改前三年(即1991年以后)的虧損,在執行新稅法后,可比照原國營企業所得稅規定,經稅務機關審核,用以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但期限應嚴格按原稅法所規定的三年期超過該年限的虧損和掛帳,應由企業自行解決。
二、關于匯兌損益計稅問題。
外貿企業由于實施新的外匯管理體制后因匯率并軌、匯率變動發生匯兌損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具體調整辦法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1994]國稅發第1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后企業外幣業務稅收處理的通知》的各頂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