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1]107號
頒布時間:1991-10-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關于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進口自用轎車審批管理辦法的請示》的通知(國辦發[1990]62號),現對具體執行中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每年由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會同國家計委,根據經貿部按照規定的配車標準提出的需求量和車型,制定全年購買國產轎車和進口轎車集中報批方案,報國務院批準。所需國產轎車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專項安排落實。
二、對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自1991年1月1日起在規定的配車標準內用外匯購買國產轎車,免征零部件進口環節的關稅、增值稅(或工商統一稅)。具體的做法是:購車企業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審批部門的證明(批件),到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由主管海關核發“海關對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進口貨物的減免稅證明”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海關,一份由企業憑此向汽車生產廠家購買車輛,并由汽車生產廠家留存憑以定期向當地海關辦理退稅手續。上述準予退稅的車輛,應視同從國外進口免稅車輛,不得出售、轉讓和移作它用,否則海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對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在規定的標準內用外匯購買國產轎車,免征特別消費稅。購車單位憑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審批部門的證明(批件)到生產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
四、對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在規定的配車標準內用外匯購買國產轎車,免征橫向配套費。
五、由國家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逐年核定并頒布汽車生產廠家供應免稅轎車的銷售價格。
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進口自用轎車于1991年1月1日前已申領到進口許可證,而轎車于1991年1月1日以后運抵口岸的,海關仍可憑許可證,按照企業自用合理數量原則,補發減免稅證明,在投資總額內免稅放行。
七、外資企業、港澳臺及華僑投資成立的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也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