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5]651號
頒布時間:1995-12-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29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你局《關于對交通公路部門收取公路養路費、增容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粵地稅發[1995]17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新的營業稅制實施以后,對交通、公路部門收取的公路養路費、增容費應否征收營業稅,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必須嚴格執行稅法統一規定不得擅自對行政事業單位收費減免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6號)為準。根據上述規定,對事業單位的一切收費,凡屬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均應依法征稅;對雖屬于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的收費,但不是由這些機關或其所屬行政機關自己直接收取,而是由其所屬事業單位收取或委托其他單位收取的,均應征收營業稅。你省交通、公路部門下屬事業單位收取的公路養路費、增容費,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不征營業稅的條件,所以,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近來,國務院一再強調要依法治稅,為此,任何部門所作的與稅法統一規定相抵觸的批示或口頭答復,均不能作為執行依據,而應嚴格按稅法統一規定執行,以維護國家稅法的嚴肅性與統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