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9]940號
頒布時間:1999-12-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29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你局《關于石材加工企業承包建筑裝飾工程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黑地稅發[1999]222號)收悉。關于石材加工企業承包建筑裝飾工程如何征稅問題,現批復如下:
石材加工企業銷售石材并負責安裝工程作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其取得的收入,應在征收增值稅的同時按照“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