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7]645號
頒布時間:1997-11-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29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你局《關于庫都管道運輸業務營業稅納稅地點問題的函》(新地稅一字[1997]106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管道運輸的納稅地點。《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法規:“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法規:“從事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或其他陸路運輸業務并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從事運輸業務并計算盈虧的單位”。根據上述法規,新疆庫爾勒市至都善縣的庫都管道運輸收人的營業稅納稅地點應在其核算盈虧的機構所在地,即陜西省西安市。
二、關于修改管道運輸業務營業稅納稅地點的法規問題。總局認為,此項法規的變動,既要考慮避免損害納稅人的正當利益,又要考慮因地區之間利益調整帶來的問題。因此,你局的建議,可以作為一個課題作進一步的研究,但在現行法規修改以前,必須嚴格按現行稅收法規的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