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0]247號
頒布時間:2000-04-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29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你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如何認定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2000]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關于如何認定“建筑業”營業稅納稅人的問題,根據你局來文介紹,你區灌陽縣政府與桂林市襲宇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房地產公司)合作興建商品房,建成后雙方按比例分配房屋。在興建商品房時,房地產公司又與灌陽縣城鄉建設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城建公司承建兩棟商住樓。從以上情況看,房地產公司是該商住樓的建設單位之一,并未提供“建筑業”勞務,而城建公司受房地產公司委托,承建了商住樓,提供了“建筑業”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城建公司負有繳納“建筑業”營業稅的義務,如果城建公司將部分建筑業務又分包給他人的,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代扣代繳分包人應納的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