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5]202號
頒布時間:2005-12-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營業稅的征收管理,在廣泛征求各地意見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全國統一的《營業稅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自2006年3月1日起,交通運輸業、娛樂業、服務業、建筑業營業稅納稅人,除經稅務機關核準實行簡易申報方式外,均按本辦法進行納稅申報。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納稅人目前仍按照各地的申報辦法進行納稅申報;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人目前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進行納稅申報。
附件:營業稅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營業稅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除經稅務機關核準實行簡易申報方式的營業稅納稅人外,其他營業稅納稅人均按本辦法進行納稅申報。
二、納稅申報資料
凡按本辦法進行納稅申報的營業稅納稅人均應報送以下資料:
1.《營業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
2.按照本納稅人發生營業稅應稅行為所屬的稅目,分別填報相應稅目的營業稅納稅申報表附表(見附件);同時發生兩種或兩種以上稅目應稅行為的,應同時填報相應的納稅申報表附表;
3.凡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納稅人應同時報送稅控收款機IC卡;
4.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申報資料。
納稅申報資料的報送方式、報送的具體份數由省一級地方稅務局確定。
《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領取。
三、申報期限
納稅人應按月(季)進行納稅申報,申報期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四、罰則
(一)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3.娛樂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及填表說明(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29號文件規定,附件第三條內容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