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8]54號
頒布時間:1998-04-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1997年7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曾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對酒類行業消費稅政策執行和征收管理情況檢查的通知》(國稅函[1997]415號),要求各地于當年10月中旬以前對酒類行業消費稅政策執行和稅收征管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偩謱Ω鞯厣蠄蟮臋z查報告進行了匯總?,F將各地檢查發現的政策及征管方面的問題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這次檢查得到了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接到總局通知后,立即進行研究部署。檢查期間,大部分地區工作組織得力,態度認真,達到了預期目的。各地執行消費稅政策基本到位,沒有發現擅自減稅、免稅或作出與統一稅法相抵觸的規定。對企業的欠稅,大部分地區也能做到按規定程序審批緩交手續。
從檢查效果看,不僅有力地推動了酒類生產企業依法納稅,稅務機關依法治稅,基本弄清了本地區酒類行業納稅人的數量、規模、稅源等,同時也糾正了一些納稅人申報計稅存在的問題。據不完全統計,這次共檢查酒類生產企業7671戶,查補消費稅稅款25318.93萬元。
二、檢查發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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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人自產自用的酒類產品未按規定計提消費稅(如用于職工福利、招待、廣告、樣品等方面的酒)。
2.納稅人用于投資入股或抵償債務的酒類產品未按規定計提消費稅。
3.錯用稅率少計消費稅(如用糧食等多種原料生產的白酒或外購不同品種白酒勾兌的白酒,按酒類產品最低稅率計稅)。
4.價外費用未并入銷售額計提消費稅(如返回利潤、回扣等)。
5.銷售收入不入帳少計提消費稅。
6.包裝物押金未按規定計入銷售額計提消費稅。
7.納稅人按購進扣稅法計算抵扣外購酒的已納稅金額;購進低稅率酒按高稅率酒計算扣除的已納稅額。
8.劃小核算單位、成立銷售公司、降低出廠價格侵蝕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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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區稅務機關對企業欠稅采取放任態度,不嚴格按照稅法規定為納稅人審批辦理緩交手續,超過規定期限的欠稅,未實行加收滯納金制度,一些欠稅始終得不到及時清理。據上報材料的不完全統計,截止到1997年上半年,酒類行業累計欠交消費稅48.76億元,占應納稅額的29%.
三、幾點要求
為了鞏固這次檢查成果,嚴肅稅收法紀,進一步促進稅收征管工作,特提出要求如下:
?。ㄒ唬@次檢查出的上述問題,凡本地區通過檢查已經發現,應立即糾正,并將查補稅款及時入庫;凡本地區沒有發現類似問題或未查明的,要積極組織力量繼續追查。各級稅務機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征管,堵塞稅收流失漏洞,屬于納稅人對政策理解錯誤問題,要及時對納稅人進行輔導。
(二)對納稅人1994年至1997年的欠稅,各地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出具體清欠措施和清欠計劃,盡快清繳入庫。凡不能按清欠計劃補清欠稅的,對超過期限的欠稅,一律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三)總局將在適當時候組織工作組對這次檢查和清欠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抽查驗收,望各地做好準備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