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3]6號
頒布時間:1993-02-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不發西藏),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近年來,各地反映機械手表、秒表行業生產經營困難,虧損和欠稅嚴重,要求在稅收上給予照顧。經研究決定降低機械手表、秒表增值稅稅率,并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械手表、秒表(以下簡稱手表) 的增值稅稅率自1993年1月1日起由43%降為30%.
手表稅率降低后,各地應嚴格按照規定征稅,一律不再給予減稅、免稅照顧,也不能再發生新的欠稅。
二、對企業在1992年底以前銷售手表欠繳的稅款,由各地稅務部門進行一次認真的清理審查,并催繳入庫。如企業繳納增值稅確有困難,可在欠稅當年全部內銷手表銷售收入依30%稅率計算征收入庫的基礎上,對超過30%部分的欠稅,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報國家稅務局審批給予一次性減免的照顧。
三、對采取"定期定率"征收增值稅的手表企業,手表征收率降為19.8%.
本規定自1993年1月1日起執行,凡過去文件中與本規定有抵觸之處,均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