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5]130號
頒布時間:1995-07-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45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42號)精神,現對外商投資企業期初庫存已征稅款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由于改征增值稅、消費稅而多繳納稅款需給予返還的企業,其期初庫存已征稅款仍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期初庫存已征稅款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05號)第二條的規定執行。
二、對于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沒有多繳稅款的企業,其期初庫存已征稅款應按財稅字[1995]042號文件規定,分期予以抵扣。
三、外商投資企業期初庫存已征稅款抵扣截止日期為1998年底以前。
四、國稅發[1994]205號文第三條停止執行。
各地可以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