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5]415號
頒布時間:1995-07-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33號該法規失效。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計算補稅問題的請示》(皖國稅流[1995]305號)收悉。關于企業為他人非法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征補稅款問題,我局曾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015號)作出規定:“對已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貨物,要及時足額計入當期銷售額征稅。凡開具了專用發票,其銷售額未按規定計入銷售賬戶核算的,一律按偷稅論處。”為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我們意見:對代開、虛開專用發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貨物的適用稅率全額征補稅款,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