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4]59號
頒布時間:2004-03-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上海市財政廳、國家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稅[2009]18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上海通用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別克牌轎車,經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規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稅[2000]26號規定的要求。經研究,對上海通用汽車有限公司在2003年5月21日至12月31日期間生產銷售的SGM7161LK、SGM7161LE、SGM7161LE AT、SGM7180LSAT型別克牌小轎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