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3]190號
頒布時間:2003-09-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安徽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稅[2009]18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00]26號)的規定、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所屬江西昌河汽車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昌河牌系列汽車,經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構徘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規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稅[2000]26號規定的要求。經研究、對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所屬江西昌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昌河牌汽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具體享受減征消費稅的車輛名稱、型號及執行日期見附件。請遵照執行。
附件:減征消費稅的車輛清單
序號 車輛名稱 車輛型號 減稅起始日期 備注
昌河牌 CH632lEi 2001.04.27
CH5018JBB
CH5018XQCB
CH5018XYZB
CH6328Ei 2001.11.22
CH5018XJBD
CH5018XQCD
CH5018XYZD
CH6321BEi 2002.04.04
CH5018XJBC
CH5018XQCC
CH5018XYZ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