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3]116號
頒布時間:2003-05-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稅[2009]17號文件規定,本文自2009年2月26日起失效。)
經研究,現將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有關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屬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執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