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3〕95號
頒布時間:2003-05-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促使生產企業準確及時申報“免、抵、退”稅出口額,總局決定,對生產企業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額實行與“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中的出口數據進行核對的辦法。現通知如下:
一、主管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或崗位對生產企業申報的免、抵、退稅出口額,須在企業申報的當月,與“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證明聯電子數據進行核對。
二、對生產企業申報的沒有電子數據(有紙質報關單的除外)的“免、抵、退”稅出口額,和有電子數據但企業未在當月申報的出口額,應按企業申報的相對應的出口額或電子數據中的離岸價等計算銷項稅額,并在當月底前通知生產企業。生產企業須按對應的實際出口額,在次月視同內銷繳納消費稅,并按計算的銷項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計算銷項稅額的公式為:
沒有電子信息(有紙質報關單除外)出口額的銷項稅額=沒有電子信息(有紙質報關單除外)的實際出口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征稅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稅額(已轉入成本數額)
有電子信息企業未申報出口額的銷項稅額=企業未申報的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的實際出口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征稅稅率
三、對上述視同內銷已繳納稅款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在收集齊退(免)稅憑證后,可在規定的出口退稅清算期內,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退稅。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