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3]433號
頒布時間:2003-04-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29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近期,部分地區稅務機關反映,香港文匯報社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辦事處或聯絡處(以下統稱辦事處)承攬廣告業務,將收取的廣告費匯往香港文匯報社,由香港文匯報社在香港完成所承攬廣告業務的設計、制作、印刷和發布等事項。對于香港文匯報社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辦事處承攬廣告業務所收取廣告費收入在收取地是否征收營業稅,要求總局統一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香港文匯報社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承攬的廣告業務的設計、制作、印刷、發布均在香港完成,其勞務發生地在香港,因此對該報社在境內各地所設辦事處取得的廣告費收入,不應當征收營業稅。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