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3]237號
頒布時間:2003-12-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稅[2009]18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00]26號)的規定,上海通用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別克牌轎車,經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規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稅[2000]26號規定的要求。經研究,對上海通用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SGM7200型別克牌轎車,從2002年10月8號起,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