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2]802號
頒布時間:2002-09-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為加強對分支機構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運轉效率,與總機構所在地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建立資金結算網絡,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全國各地開立存款賬戶(開立的賬戶為分支機構所在地賬號,只能存款、轉賬,不能取款),各地實現的銷售,由總機構直接開具發票給購貨方,貨款由購貨方直接存入總機構的網上銀行存款賬戶。對這種新的結算方式納稅地點如何確定,各地理解不一。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