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財稅210號
頒布時間:1984-09-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征稅范圍
(一)機器機械及其零配件,包括通用和專用機械設備、機動車(汽車除外)、醫療機械、儀器儀表及其零配件,以及汽車、機動船舶和軸承的零配件。
(二)農業機具及其零配件,不包括小農具。
(三)軸承,指各種用途的軸承。
(四)鋼坯,包括連鑄坯。
(五)鋼材,不包括金屬絲、繩。
(六)印染綢緞及其他印染機織絲織品實行增值稅的范圍,只限于中國絲綢公司歸口管理的企業和單位。對其他企業、單位及個人生產或進口的印染綢緞及其他印染機織絲織品,以及委托中國絲綢公司歸口管理的企業加工的產品,暫不實行增值稅。
(七)原料藥,包括西藥廠生產的原料藥中間體。
(八)成劑藥,包括西藥廠以中草藥為原料生產的成劑藥。其他單位利用生物為原料生產的成劑藥暫不實行增值稅。
二、扣除項目
(一)鋼坯、鋼材的扣除項目中不包括鐵合金和其他金屬的稅金。
(二)印染綢緞及其他印染機織絲織品的扣除項目,包括外購印染綢緞和其他印染機織絲織品的稅金。
(三)西藥的扣除項目中的外購原料藥,是指由西藥廠生產的按原料藥適用稅率納稅的原料藥和原料藥中間體。
(四)對西藥廠為生產應納增值稅產品直接從國外進口的原料藥或原料藥中間體的稅金,以及從醫藥公司購入的屬于進口的原料藥或原料藥中間體的稅金,準予扣除。
(五)西藥廠將自己生產的原料藥或原料藥中間體擴散給西藥廠以外的企業生產,其從該協作企業購進屬于擴散的原料藥或原料藥中間體的稅金,準予扣除。
(六)對西藥廠生產成劑藥所用的中草藥,視同原料藥,按原料藥適用的稅率計算扣除稅額。
三、適用稅率
(一)鋼坯、鋼材的等外品,按照產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納稅。
(二)生產鋼坯、鋼材過程中出現的不屬等外品的下角料,暫減按百分之三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三)西藥廠生產的注射用水,暫減按5%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四)推土機應按機器機械1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四、工業自銷產品的計稅價格
對工業自銷的產品,應當按照實際銷售收入征收增值稅。但對于應當繳納營業稅、銷售價格高于出廠價格的自銷產品,應當按照出廠價格征收增值稅。
五、委托加工產品
對委托加工產品應按照工廠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計稅,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托加工甲類產品的,為了簡化征收手續,以加工費為計稅依據,依照委托加工產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計算征稅。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增值稅稅額=加工費金額×增值稅稅率
(二)委托加工乙類產品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扣稅法”的規定征稅。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材料成本和加工費內準予扣除的稅金)÷(1-增值稅稅率)
應納增值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增值稅稅率-材料成本和加工費內準予扣除的稅金
六、自制增值稅產品連續生產產品稅產品
企業用自制增值稅產品連續生產產品稅產品(以下簡稱非應稅產品)的,除下列規定者外,其自制的增值稅產品暫緩征收增值稅。
(一)企業用自制(包括委托加工,下同)的鋼材連續生產鋼絲、鋼繩、鋼窗、鋼梁的,其自制的鋼材應在移送使用時按照同類產品出廠價格征收增值稅。為了簡化征收手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對企業連續生產上述非應稅產品所用的自制鋼材也可不征稅,對鋼絲、鋼繩、鋼窗、鋼梁的銷售收入,依照鋼材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征稅,但對鋼材所用的外購扣除項目的稅金準予扣除。
(二)中國絲綢公司歸口管理的企業、單位用自制(包括委托加工,下同)的印染綢緞和其他印染機織絲織品連續生產絲織復制品和絲綢服裝的,其所用的自制印染綢緞和其他印染機織絲織品可不征稅,只就絲織復制品和絲綢服裝的銷售收入,依照印染綢緞和其他印染機織絲織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但對印染綢緞和其他印染機織絲織品所用的外購扣除項目的稅金準予扣除。
中國絲綢公司歸口管理的企業、單位用自制的印染綢緞和其他印染機織絲織品連續生產非上述應稅服裝的,其自制的印染綢緞和其他印染機織絲織品應當在移送使用時,依照同類產品的出廠價格和規定的增值稅稅率繳納稅款。
七、扣除稅額的范圍和計算方法
乙類產品的“扣除稅額”,只限于“扣除項目”繳納的增值稅或產品稅,以及為生產乙類產品委托外單位加工“扣除項目”所支付的加工費的營業稅。
為了簡化計算方法,“扣除項目”無論是從工業企業購入的,還是從商業、物資、外貿等單位購入或直接進口的,其繳納的增值稅或產品稅,一律按下列公式計算:
外購“扣除項目”的應扣稅額=扣除項目實際外購金額×增值稅稅率或產品稅稅率。
企業為生產縫紉機、自行車、電風扇三項產品而從工業企業、商業、物資、外貿等單位購入或直接進口的扣除項目,其應予抵扣的稅金,一律按照5%的稅率計算。
八、納稅人將已計入“扣除金額”或“扣除稅額”的外購商品轉讓、銷售,用于生產非應稅產品和非生產項目,以及用于對外提供勞務的,應按下列規定補繳稅金:
(一)外購商品屬于甲類產品“扣除項目”的,按納稅人所生產的甲類產品的適用稅率,計算補繳增值稅。
(二)外購商品屬于乙類產品“扣除項目”的,按“扣除項目”所適用的稅率,計算補繳增值稅或產品稅。
為了簡化征收手續,納稅人將已計入“扣除金額”或“扣除稅額”的外購商品轉讓、銷售,用于生產非應稅產品和非生產項目,以及用于對外提供勞務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同意,也可采取抵減“扣除金額”或“扣除稅額”的辦法。
九、納稅人將委托加工的屬于“扣除項目”的產品稅產品轉讓、銷售,用于非應稅產品和非生產項目,以及用于對外提供勞務的,如果委托外單位加工該項扣除項目所支付的加工費或所支付的加工費內含的營業稅,已計入“扣除金額”或“扣除稅額”的,其已扣除的加工費金額或稅額應當比照第八條的規定計算補繳稅款,也可從“扣除金額”或“扣稅稅額”中抵減。
十、對自行車、縫紉機、電風扇、電度表和輕便摩托,一律不得減征、免征增值稅。
十一、國營華僑企業(包括國營華僑農場)生產銷售的應稅產品,在一九八九年五月底以前免征增值稅。
十二、鐵路部門和長江航運部門
(一)鐵道部直屬企業生產銷售的應稅產品,由各直屬企業在當地繳納增值稅。各鐵路局所屬企業生產的應稅產品,仍由鐵道部集中納稅。
(二)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輪船總公司及各分局、分公司所屬企業生產銷售的應稅產品,均應由各企業在當地繳納增值稅。
十三、校辦工廠
學校辦工廠生產的應稅產品和學生勤工儉學生產的應稅產品,凡用于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稅。
十四、用稅款歸還貸款
(一)對一九八O年八月九日以后至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五日以前,企業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使用的各種技措貸款還款問題,比照產品稅關于以稅還貸的辦法辦理。對于生產縫紉機、自行車的非國家定點企業使用的貸款,不能用增值稅歸還。
(二)基本建設貸款以及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五日以后,企業與銀行簽訂合同,使用的各種技措貸款,不能用增值稅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