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1]640號
頒布時間:2001-08-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合作經營CSM通信業務如何繳納營業稅問題的請示》(深地稅發[2001]578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關于廣東省移動通信總公司與深圳市潤迅網絡通信服務有限公司、深圳潤迅移動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三方合作經營通信業務如何繳納營業稅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685號)的規定精神,對向用戶收取電信費用的單位,應按其向用戶所收電信費用減去分給合作單位的電信費用后的余額,按“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對其他合作經營單位從合作方分得的電信費用,亦按“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此前執行中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應按上述規定作相應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