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一[1999]504號
頒布時間:1999-10-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東城區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9]493號《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繼續集中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和[1999]521號《關于國家開發銀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款項劃轉辦法的補補充通知》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劃轉辦法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1、國家開發銀行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款項劃轉事宜暫定仍由東城區地稅局負責,入市級庫。
2、為了加強劃轉的管理和監督,根據《通知》要求我局實行專人負責,主管城市維護建設稅業務的地方稅管理一處蔡聯民同志和計會處周杰同志作為款項劃轉的聯系人,東城區地稅局作為收款單位也要指定專人負責,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收款單位要嚴格遵守劃轉的各項規定。根據國稅函[1999]694號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劃轉要在收到款項后5日內,將款項繳入金庫,并將稅收繳款書回執聯以特快專遞方式郵寄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司地方稅二處。
附件: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繼續集中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款項劃轉辦法的補充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繼續集中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
國稅函[1999]4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開發銀行的特殊情況,現對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納稅地點問題通知如下:
國家開發銀行從事貸款業務(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繼續實行由開發銀行總行“集中劃轉、返還各地、各地入庫”的辦法。
具體征收管理事宜,另行通知。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款項劃轉辦法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1999]5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繼續集中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國稅函[1999]49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繳納辦法的通知》(國稅函[1996]694號)的精神,結合機構改革后的職能變化情況,為進一步做好國家開發銀行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款項劃轉工作,保證稅收收入及時入庫,并使此項工作逐步規范化,經研究,現對國家開發銀行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實行“集中征收、返還各地、各地入庫”的有關事宜補充通知如下:
一、因機構改革,國家開發銀行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款項劃轉事宜,改由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司)負責。
二、為了加強劃轉的管理和監督,及時溝通信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應指定專人負責有關事宜,除收款單位須指定專人負責外,主管城市維護建設稅業務的處也應指定專人作為款項劃轉的聯系人。
三、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10日內,將本地指定的開戶銀行及帳號等事宜以特快專遞郵寄方式告總局(地方稅務司地方稅二處)。填寫內容詳見《國家開發銀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款項劃轉事宜登記表》。
四、為縮短款項劃轉時間,保證款項及時入庫,請各地以特快專遞方式將稅收繳款書回執聯郵寄總局(地方稅務司地方稅二處)。稅收繳款書須分別注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數額。
五、總局將根據各地已經返回的稅收繳款書和《國家開發銀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劃轉事宜登記表》,將1998年未劃款項一次性劃轉各地;待1998年稅收繳款書返回后,再辦理1999年第一季度及以后的款項劃轉事宜。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要重視款項劃轉工作,加強領導,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收到款后,必須及時入庫,不得挪作它用??偩謱铐椚霂烨闆r進行檢查,如發現違規行為,將停止劃轉。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