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0]152號
頒布時間:2001-01-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
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規范對扶貧、慈善事業捐贈物資的進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對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直接用于扶貧、慈善事業的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扶貧、慈善事業是指非營利的扶貧濟困、慈善救助等社會慈善和福利事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捐贈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受贈人是指:
(一)經國務院主管部門依法批準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以扶貧、慈善事業為宗旨的社會團體。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用于扶貧、慈善公益性事業的物資是指:
(一)新的衣服、被褥、鞋帽、帳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維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二)食品類及飲用水(調味品、水產品、水果、飲料、煙酒等除外)。
(三)醫療類包括直接用于治療特困患者疾病或貧困地區治療地方病及基本醫療衛生、公共環境衛生所需的基本醫療藥品、基本醫療器械、醫療書籍和資料。
(四)直接用于公共圖書館、公共博物館、中等專科學校、高中(包括職業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教育的教學儀器、教材、圖書、資料和一般學習用品。
(五)直接用于環境保護的專用儀器。
(六)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貧、慈善事業的物資。
前款物資不包括國家明令停止減免進口稅收的二十種商品、汽車、生產性設備、生產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贈物資應為新品,在捐贈物資內不得夾帶有害環境、公共衛生和社會道德及政治滲透等違禁物品。
第七條 進口的捐贈物資,由受贈人向海關提出免稅申請,海關按規定負責審批并進行后續管理。經批準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由海關進行專項統計。
第八條 進口的捐贈物資按國家規定屬配額、特定登記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受贈人應向有關部門申請配額、登記證明和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證驗放。
第九條 經批準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章有關條款進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 免稅進口的扶貧、慈善性捐贈進口物資,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如有違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一條 (一)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的扶貧、慈善物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繼續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二)經國務院特別批準的免征進口稅的捐贈物資,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解釋。
第十三條 海關總署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